企业论从整个社会考察企业这一经济实体,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
企业论比实体论的概念还要大些。
在实体论下,企业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一经济实体,它的运行主要服务于权益持有人;
而在企业论下,公司是一个有益于许多利益集团的社会组织。
这些利益集团除了股东和债权人之外,还包括职工、客户、税务机构、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从。
因此,企业论的广义形式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会计理论。
企业论大多适用于现代大公司,这些公司有义务考虑公司行为对各个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从会计的角度看,这意味着公司不仅有责任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财务报告,
而且还有义务向许多其他利益集团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
在现代社会,大公司再出不能仅仅为股东的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认为竞争的压力一定会保护其他集团的利益。
企业的职工主要通过工会利用会计信息提出的增加工资或其他福利的要求;
客户及管理机构关注价格变动的公开性,政府则会注意公司产品价格变动对整个物价的影响。
企业论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应地提出了增值概念。
企业的增值总额是它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的市场价值减去从其他企业购入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的差额。
这样,增值收益(value-added income)包括以股利形式向股东支付的款项、
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付给税务机构的税款以及尚留在企业的留存利润。
上述这些项目需要通过编制增值表加以反映。
在企业论下,留存利润的性质类似于实体论下的留存利润,
它或者表示剩余权益持有人权益的一部分,或者表示未分配的权益,即公司本身的权益。
重新投资于企业的利润不一定只有益于普通股股东,运用资本维持调拨现状,
提高生产率,或者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也并不仅仅对股东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