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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师电话咨询费用收取标准

2019/6/17 0:06:53发布98次查看
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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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加上我国律师法律资源发展不均匀,所以在基层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及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律需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见到很多法律工作者自称律师,其实他们这样的称呼自己是错误的,虽然他们与律师同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是二者却属于两种职业,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二者虽同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管理机构不一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机构为基层工作指导部门,律师的管理机构为律师工作指导部门,同属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2、称谓不一样
称谓就很明显了,一个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个是律师,日常生活中法律工作者自称为律师的行为是不对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3、准入条件不一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工作者执业,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律师执业就相对更为严格,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执业机构不一样
法律工作者执业于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于律师事务所,这个是最容易区分的地方,大家委托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自己进入的到底是什么机构。
5、执业范围不一样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见证业务,对律师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6、执业区域是否有限制
律师的执业区域是没有明显限制的,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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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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