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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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个人解读:
财税【2018】54号公告大尺度放宽了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从分年度税前扣除改变为一次税前扣除。执行本政策个人提醒如下:
一、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是电子设备,可以是运输工具,可以是设备、器具等,总之,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都可以,,税收政策力度“极大”,可以说,很多企业近期投资的这几年都可以不交税了;
二、这项政策并非适用2017年度汇算清缴,因为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不要将此应用于正在进行的2017年汇算清缴,现在仍然只适用2014年64号公告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当然,研发用的仪器、设备是不超过100万元了;
三、部分企业感觉有麻烦了,因为如果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企业会计利润却没有了,无法向上级交差,不享受吧,那么好的政策不用多可惜,怎么办?同志们,这项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依然可以两条线执行,会计做会计的,税务做税务的,也就是说,各位会计上依然以固定资产入账,分年折旧,但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纳税调减;
四、企业选择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呢?2018年33号公告已经将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改为申报资料留存备查了,而加速折旧政策早年已经明确无需备案,以需要以表代备,本项政策实施后,依然不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在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时将数据填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