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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下的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2/1 4:24:12发布17次查看
很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都挂了不少个人借款,有些是公司正常开销,比如员工借款买办公用品、零部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会发现有些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很大,这时就会容易引起注意,需要查看明细账找原因。
大多数老板都是不懂财务的,或者懂得一点但不多,因此往往对于其他应收款不够重视,喜欢向公司借款,甚至作为一种福利无偿借给员工。这些借款最终全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挂了几年,相安无事,以为没有风险,但是一旦被税务稽查,那么这部分借款可要特别对待了。
首先,对于个人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是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不是从借款开始月份往后顺延12个月。比如,11月份股东借款,这部分借款股东没有办法提供证明(如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合同等)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那么就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到这,肯定很多人有异议,认为不合理,但是,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不要忘了税收的三大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法是没有道理可讲的,所以,我们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每当年度终了时要及时处理当年度的借款,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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