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老板都是不懂财务的,或者懂得一点但不多,因此往往对于其他应收款不够重视,喜欢向公司借款,甚至作为一种福利无偿借给员工。这些借款最终全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挂了几年,相安无事,以为没有风险,但是一旦被税务稽查,那么这部分借款可要特别对待了。
首先,对于个人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是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不是从借款开始月份往后顺延12个月。比如,11月份股东借款,这部分借款股东没有办法提供证明(如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合同等)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那么就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到这,肯定很多人有异议,认为不合理,但是,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不要忘了税收的三大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法是没有道理可讲的,所以,我们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每当年度终了时要及时处理当年度的借款,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