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南昌市正式印发《南昌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充分发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
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发排污证
根据《实施计划》,南昌市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该市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不得无证排污
南昌市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实施计划》指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