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组织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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